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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职能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25页(598字)

中央银行具有的功能或应履行的职责。按其业务活动特征归纳,中央银行的职能分为服务职能、调节职能与管理职能。为政府服务职能包括:经理国库、临时的财政垫支、政府的国际金融活动的代表和政府的金融顾问与参谋;为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服务职能包括:提供全国的支付清算手段、成为银行的最后贷款者等。调节职能是中央银行运用自己所拥有的金融手段,对货币与信用进行调节和控制,进而影响和干预整个社会经济进程,以实现预期的货币政策目标。其主要表现:调节货币供应量、调整存款准备率与贴现率、公开市场操作等。管理职能是中央银行作为一国金融管理的最高当局,为维护金融体系的健全与稳定,防止金融紊乱给社会经济发展造成困难,对金融市场实施管理控制。管理职能包括:制定有关金融政策、法令、管理各银行和金融机构、检查监督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依法制定并执行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经理国库;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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