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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银行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27页(476字)

法律允许在总行之下,在国内各地普遍设立分支机构的银行制度。总行一般设在各中心大城市,所有分支行统由总行领导指挥。分支机构遍布国内外大城市,形成一个庞大的银行网络。分支行制,按总行的职能不同又可进一步划分为“总行制”和“总管理处制”。总行制是指其总行除管理控制分支行外,本身也对外营业;总管理处制是指总行只负责控制各分支行处,不对外营业,总行所在地另设分支行或营业部。实行分支行制的优点是:①经营规模大,经济实力雄厚,易于采用现代化设备,能提供比较方便的金融服务,取得规模效益;②分支行遍布各地,易于吸收存款、调剂资金、转移资金和充分有效地利用资金,也易于分散放款风险;③由于分支行制使银行家数减少,便于国家直接控制与管理;④业务经营受地方干预较小。其缺点是:从整体看,易于加速大银行对小银行的吞并,造成垄断;从银行内部管理上看,会加大总行管理成本。它要求总行对分支行具有较强的控制能力,要求有完善的通讯系统和有效的成本控制手段。实行分支行制的国家主要有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士,以及中国和日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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