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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产品退税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204页(420字)

国家为鼓励产品出口,而对出口企业采取的优惠措施(办理出口产品退税)应遵循的准则。具体是:①对报关离境出口产品,根据“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的原则。②出口产品应退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税种的退库,按照税种的预算级次分别从中央预算收入和地方预算收入中办理退付事宜。例如,消费税、关税属中央预算固定收入,其退税时,要从中央预算收入中办理;增值税属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其退税时要按中央享有的75%和地方享有的25%的比例,分别从中央预算收入和地方预算收入中办理。③生产企业直接出口的产品,退税要给生产企业;外贸企业自营出口的产品,退税给外贸企业;外贸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的产品,退税给委托企业。不论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出口的产品,均应按税法规定征税,然后再予退税。④出口产品退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时,出口企业必须及时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申报补交已退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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