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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公开发行审批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235页(438字)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报批的步骤和过程。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1993年4月22日发布实施),股票公开发行审批程序为:①申请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对其资信、资产、财务状况进行审定,评估和就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按照隶属关系,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②在国家下达的发行规模内,地方政府对地方企业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批,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在与申请人所在地地方政府协商后对中央企业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批;地方政府、中央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发行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抄报证监会;③被批准的发行申请,送证监会复审;证监会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复审意见书;经证监会复审同意的,申请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上市委员会同意接受上市,方可发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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