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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公开发行条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235页(428字)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具备的符合法律法规的条件。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1993年4月22日发布实施),股票公开发行条件有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和定向募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四类。基本条件是:①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②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③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④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⑤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25%,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⑥发起人在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⑦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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