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业建设费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管理出版社《中国涉外税务手册》第648页(1362字)

(一)缴费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入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入,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包括具有上述纳税义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以下简称缴费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广告代理是经营者承诺为他人的商品或劳务作宣传的行为,只是在经营过程中转托有关新闻媒体发布,属于征收营业税的范围,亦即纳税人从事广告代理业务也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费率为3%。文化事业建设费费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和规定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

应缴费额=应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3%

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四)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局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时一并征收。

(五)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义务发生时间,为缴费入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

(六)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费入缴纳营业税的期限相同,或者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缴费人应缴费额的大小核定。

(七)缴费人应当在提供娱乐业、广告业劳务的发生地,向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八)对中央直属单位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上缴中央金库;对地方单位和个入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缴入省级金库。

(九)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建立专项资金,用于文化事业建设。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营业税征收管理的规定及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十一)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对娱乐业、广告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地区,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少数地区征收标准高于本办法规定征收标准,根据当地情况需要保留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入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继续执行,并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库。

(十二)1997纳税年度起,文化事业建设费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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