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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损失准备金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241页(541字)

针对已经确定的或特定的贷款损失而提取的保证每笔损失贷款都能得到及时、充分弥补的一种准备金。提取数额以合理划分贷款质量为基础,一般至少必须保证在贷款分类中被列为“损失贷款”的数额能够得到及时、足额冲销。商业银行的“特别损失准备金账户”应当保持足够的余额,一旦一笔贷款被认定为“损失贷款”,就要在这个账户中冲销这笔贷款。同时要对特别准备金账户进行补足。如果贷款损失数额较大,准备金账户不足以全部冲销,那么不但可以从当年利润中冲抵,还可以从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中冲抵。在有的国家,除了对“损失贷款”全额冲销外,贷款分类中列为“次级”和“有疑问”的贷款也要按一定比例提取特别准备金。和普通呆账准备金一样,监管当局一般不对特别损失准备金规定具体的提取数额,但要求商业银行每季度向监管当局报告准备金账户情况和损失冲销情况;监管当局也可以对准备金账户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如果认为银行准备金账户数额不足或对“损失贷款”认定不够,可以要求商业银行进行改正。另外,商业银行如要冲销“关系人”贷款损失,应当事先报经监管当局批准。与普通贷款呆账准备金不同的是,特别损失准备金一般不能计入银行资本,但可以获得税收(所得税)豁免,即这种准备金可以在税前利润中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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