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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金融监管体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276页(634字)

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比较复杂,对金融机构的监管由多家机构分头负责:所有的国民银行以及在联邦注册的外国银行分支机构由通货监理署负责。通货监理署是美国财政部的一个机构。在各州注册的联邦储备体系成员银行要接受联邦储备委员会和各州的双重监管;在各州注册的非联邦成员银行由各州负责,同时到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保险;所有国民银行都必须是联邦储备体系的成员,联邦储备体系的成员都必须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保险。联邦储备银行有权对所有的银行持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和州立成员银行的境外分支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尽管联邦储备委员会也有权对国民银行的海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进行监管,但实际上,大量的日常监管工作是由通货监理署完成的。对其他吸收存款机构的监管是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联邦国内贷款银行委员会、联邦储蓄与贷款保险公司及国民信贷联合会等机构分工负责。现场检查是金融监管的主要手段,检查的主要目标是评价银行的状况和管理质量,核查银行对法律规章的遵守情况,指出需要纠正的不当行为。检查之后要在对资本充足性、资本质量、管理、收益和盈利能力、流动性等方面进行分别评级的基础上,对银行的整体状况作综合评级。检查报告的副本要送银行董事会征求意见。目前,作为现场检查的重要补充,通过计算机系统对银行进行非现场监控的早期预警作用日趋重要。美国各大银行都委托执照社会会计师对其进行年度审计,美联储等机构从70年代后期开始更多地依靠执照会计师,因而减少了一些重复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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