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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证券监管体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276页(1739字)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建立的“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SEC)是统一管理全国证券活动的最高管理机构。它下属的联邦证券交易所是一个半管理、半经营机构,执行证券交易委员会的部分职能。1939年经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建议成立的“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是一个半官方半民间组织,从事场外证券业的管理。这样,就形成了以集中统一管理为主、辅以市场自律的一套较为完整的证券管理体系。

美国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由5个委员会组成,所有委员由美国总统任命并经参议院批准,任期5年,直接对国会负责。①主要职能:制定并调整有关证券活动的管理政策,负责制定并解释证券市场的各种规章制度,组织贯彻执行;管理全国范围内的一切证券发行和交易,调查和检查各种非法证券活动,维持市场活动有序地进行;组织并监督证券市场收集和输送有关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各种信息。②管理范围:负责有价证券发行的注册,制定注册程序和标准,公布发行公司和有关证券的信息;管理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制定证券交易的管理原则和管理方法;管理投资银行、证券经纪商、交易商及其他市场参与者;监督和指导各证券交易所和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的活动。③三项执行权:向联邦法院发起对违反证券法的公司或个人的民事诉讼,并协助法庭调查,参与判决意见;对蓄意违反证券法的公司或个人,有权向联邦最高法院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最高法院进行裁决时,一般要尊重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的建议;拥有行政处罚权,有权暂停或取消联邦证券交易所的注册资格、投资银行的注册资格、证券发行公司的发行注册资格和交易注册资格。④执行机构:一是公司管理局。负责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进行注册登记,具体制定公开上市证券的财务报告和统计公布制度,规定应报告和公布的具体细则和提交报告、公布统计的具体方式,审查、批准公司证券发行的注册申请,监督、管理公司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活动。二是市场管理局。负责管理、指导、监督联邦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信息公司、证券清算公司、地方政府证券管理委员会的一切活动,具体制定证券交易的市场管理制度并贯彻执行。三是投资银行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投资银行在证券市场上的所有活动,管理投资银行的注册登记、资本营运、经营范围,制定并贯彻投资银行的报告制度。四是司法执行局。负责对证券法及其细则进行解释,回答证券市场各方参加者提出的法律问题,负责对证券法的各项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调查,必要时对违反者提起法律诉讼,参加法庭调查,参与法庭审判意见,并具体行使各种警告、罚款、注销、注册等行政措施。

联邦证券交易所,管理的主要对象是全国的各个证券交易所(即“场内市场”)。美国有全国性的证券交易所共18个,其中14个在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注册,其他4个享有注册豁免。在这些证券交易所中,纽约证券交易所规模最大,其次是美国证券交易所。联邦证券交易所主要职能:①建立会员制度。负责会员的注册登记和会员资格的审批。②建立证券注册制度。由证券发行人向联邦证券交易所提出证券注册申请,经其批准后方可上市。③在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的监督下,制定本交易所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会员贯彻执行。④制定本交易所各类证券交易、经纪业务的收费标准。⑤提供通讯、清算、交易场所等场内交易所需的一切金融工具和服务设施,并有责任不断改善、更新交易设施以提高证券市场营运效率。⑥负责征集、统计本交易所会员的资产、负债、盈利、销售资信等经营活动情况和财务状况,并按期公布,提供证券的种类、价格、交易数量以及证券交易流量、存量,并按天、星期、月、季、年分别公布等。

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吸收场外交易者,包括证券公司、投资银行或个体证券经纪人,证券交易商作为协会会员。主要职能:①建立会员制度,负责所有参加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的会员注册并主持注册的考核。②提供现代化的统计系统、报价系统和转账清算系统。③贯彻执行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的管理政策、管理制度。④制定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的管理制度,并监督贯彻执行。⑤监督、检查会员的日常证券经营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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