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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市场业务暨一级交易商管理暂行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280页(290字)

1997年4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为保证公开市场业务的顺利开展,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推动中国货币市场的稳步发展,对中国人民银行为实现货币政策目标而公开买卖债券的活动以及对经中国人民银行审定的、具有直接与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债券交易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统称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等参与公开市场业务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规定。管理暂行规定分为7章32条,即总则、债券交易、一级交易商条件及审定、一级交易商的权利和义务、一级交易商资格的变更和终止、罚则、附则。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解释和修改,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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