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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281页(219字)

1985年2月28日国务院发布,1985年4月1日起施行的借款合同条例。共24条。本条例适用于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等单位同银行、信用合作社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格式由银行、信用合作社制定。本条例还包括借款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借款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和违法处理等内容。城乡个人同银行、信用合作社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契约)参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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