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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管理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285页(294字)

中国人民银行为了更好地利用外资,支持国民经济建设,确保有计划地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筹资,合理地安排使用借入的资金,加强对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的管理,于1997年12月批准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自1998年1月1日实施的关于中国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的管理规定。共18条,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为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的审批机关,境内机构需在境外发行债券应向当地管汇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及有关文件资料,还需申请评级,所筹资金必须按批准的用途使用,自行负责偿还债券本息,并须按规定向当地管汇部门报告债券发行、上市及使用情况,违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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