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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分立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303页(385字)

一家商业银行分成两家或两家以上商业银行的法律行为。有两种形式: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新设分立是指一家银行将其全部资产,分割设立两家或两家以上的银行。如甲银行将其全部资产一分为二,分别设立乙、丙两家银行,在乙、丙银行诞生的同时,甲银行即归于消灭。所谓派生分立是指一个银行以其部分资产,另外设立一家银行,如甲银行以其部分资产另外设立乙银行,甲银行不因乙银行的设立而解散。可见,银行分立具有以下特征:①分立是各方共同的法律行为。银行分立涉及债权债务和财产分割等一系列问题,只有经过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分立才能成立。②分立是银行变更的一种法律行为。银行分立后,原有银行并没有消失,只是同原来的银行相比有了新的变化。③分立是由于银行各方经过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的结果,银行分立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否则,其分立无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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