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中华金融辞库

留置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350页(312字)

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的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留置权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但仅在债务支付前有效。在一般情况下,行使留置权的人,没有出售该项财产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债权人只能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抵偿债权,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上一篇:定金 下一篇:质押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