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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工农”专项贷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360页(523字)

“贸工农”联合出口商品生产基地技术改造贴息贷款。1988年为适应建立“贸工农”联合出口商品生产基地的要求,支持发展乡镇创汇企业,特别是要在乡镇企业中建立一批多种形式“贸工农”联合企业群体,形成诸多应变能力强、批量小、品种多、交货快、效益好的出口产品生产基地而安排的专项贷款。凡在中国农业银行开户,企业的产品以出口为主,具有一年以上的出口历史,外贸收购额占企业总销售额70%以上或年出口创汇在100万美元以上,项目建成后,新增产品原则上保证80%以上供出口,具备法人资格的乡(镇)、村办集体企业,以及已与对外经济贸易部所属各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省市进出口分公司实行横向经济联合的企业,都可申请该项贷款。贷款只限于解决企业技术改造所需资金。贷款的投向,一要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及符合出口商品结构调整的要求,二要实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三要把重点放在机电、纺织、轻工、化工、工艺和农副产品加工等行业上。这项贷款按正常贷款利率计收利息,财政按月利率7.2‰予以补贴,贴息期为1年,超过1年不予贴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贴一半。1989年后,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在贷款的第一年内对贷款项目实行定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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