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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贷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364页(435字)

银行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资金需要发放的贷款。其贷款原则是:①根据国家政策,从当地生产条件和生活需要的实际出发,本着“正确引导,热情帮助,积极扶持,加强管理”的精神,促其发挥拾遗补缺的作用;②以自筹资金为主,银行贷款支持为辅,有借有还,到期归还;③区别对待,择优扶持;④对生产与经营无销路产品、违反政策规定、超越经营范围、随意改变贷款用途或经常发生亏损的,事先发现不予贷款,事后发现追回贷款。贷款的对象是:个人或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组成稳定或松散的经营组织合作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同国营、集体企业联合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借款人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或临时营业执照;拥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和必要的经营设施,有生产、经营能力;有好的经济效益;有经济担保。贷款数额一般不得超过其自有资金。贷款利率在规定的利率基础上和幅度内,结合当地情况,实行浮动利率。贷款期限,一般不应超过1年。个体工商户贷款,一般要采取抵押或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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