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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379页(310字)

为转让票据权利或授予他人一定票据权利,在票据上实施背书行为的票据持有人或收款人。背书人虽然是票据的从债务人,但在票据上背书签字,就要对票据负责,受让人是被背书人。被背书人在票据上再加背书而转让,成为第二背书人。新的受让人成为第二被背书人。依此类推,票据可以连续背书转让。当票据到期如承兑人届时不能付款时,背书人对票据负有连带责任。但背书人为避免承担责任,也可在票据上注明“不得追索”字样。这样,当票据遭到拒付时,持票人只能向前手追索。对此种票据,被背书人应考虑背书人的前手是否可靠。因为所有的背书都写上“不得追索”字样,这张票据就很难流通,因为出票人将成为唯一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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