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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记账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430页(1036字)

商业银行会计人员在记账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规则。其内容如下:

(1)账簿的各项内容,必须根据传票的有关事项记载,做到登记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简明、字迹清晰。凡应当记入账簿的事项和数字,不应漏记、少记、重记、错记,严禁弄虚作假。如果传票内容有错误或遗漏不全时,应将传票内容更正或补充后,再行记账。

(2)各种账簿必须序时逐笔记载,随时结出余额,复核正确

(3)记账应用蓝黑墨水钢笔书写,复写账页可用园珠笔垫双页复写纸套写,红色墨水只能用于划线和冲账以及按规定用红字批注的有关文字说明。

(4)账簿上记载的文字及数字,一般只占全格的二分之一,不能写满格。摘要栏的文字一格写不完时,可在下一格连续写,但其金额应填在末一行文字的金额栏内。账簿余额结清时,应在元位划上“”符号,表示结平。

(5)账簿上的一切记载,不准涂改、刀刮皮擦、挖补和用药水销蚀。

(6)账页因漏记发生空格时,应在空格的摘要栏用红字注明“空格”字样。

(7)如果账页记载错误无法更改时,不能撕毁,必须经会计主管人员同意,另换新账页记载,注销的账页另行保管,俟装订账页时,附于后面备查。

(8)传票、账簿记载时,使用的各种代用符号为:①第号为“#”。②每个或单价为“@”。③人民币符号为“”。④年、月、日简写顺序应自左至右:年/月/日(如1995年6月30日或1995/6/30)。⑤利率符号为:年利率为“年%”;月利率为“月‰”;日利率为“日”。⑥外币符号一律按国际惯例。⑦汉字大写金额数字,应用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千、万、亿不易涂改的正楷字或行书字书写,不得用另(或0)、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等字样代替,不得用“毛”代替“角”,不得任意创造简化字。⑧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角为止的,在“元”或“角”之后应写“整”字;大写数字金额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再写“整”字;大写数字金额前应有人民币字样,“人民币”与金额数字之间留有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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