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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454页(393字)

由债务人或债务人委托的第三人向债权人做出的保障其债权实现的承诺。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其中保证为第三人信用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担保合同(保证书或称保函)的约定对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其他担保方式均以事前设定的财产来保障债权的实现。信托机构的担保业务是受债务人委托充当保证人的行为。信托机构为客户提供信用担保,一般要求委托人提供与保证责任相等的现金,或其他相当价值的担保物品,作为承担“连带责任”的“第二重保证”,因此信托机构提供的担保,是一种“双重担保”,亦称“间接担保”。信托机构在同意提供担保后向委托人出具保证书,据此承担债务的连带责任。当信托机构代委托人履行债务后,对原抵押不足的部分,有权向委托人追偿。信托机构的信用担保业务主要有:保证付款、投标保证、履约保证、借款保证、预付款退款保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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