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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选任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455页(497字)

选任受托人的规定。在一般信托关系中,受托人是由委托人自由选任的,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由法院来指定受托人,如对某项有争议的财产为了避免财产受损,法院可指定受托人临时管理财产。自由选任受托人是委托人的一项基本权利,选任受托人应主要考虑:①应是自己信任的并有能力完成委托事务的人。要全面了解受托人的资信状况、理财水平,在此基础上选择自己最可信赖的受托人。②应是具备受托人资格的人。作为个人受托人必须是有法定行为能力的人;作为法人受托人必须是国家金融管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经营信托业务的机构。对于营利性信托业务,许多国家不允许个人受托,因此也就不能选择个人为受托人。选择受托人,必须有委托人的自由意思表示,受他人强迫而选定的受托人,不被法律所承认。由于受托人是委托人处于信任而选定的,其地位他人不能代替,故此,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能变更。原被选定的受托人因故辞任或被解任时,对新受托人的选任,一般按下列办法进行:若信托契约已有规定的按规定的办法选任;没有规定的由委托人指定;委托人不能或不指定的,由利害关系人向信托监督管理部门或法院请求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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