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459页(210字)
亦称“财产处分信托”。以处分信托财产为目的的各种信托。如委托受托人出售或赠与信托财产。在处分信托中,委托人授予受托人按委托人意志处分信托财产的权力;受托人只能在授予的处分权范围内积极处置信托财产。其业务主要包括:联系购买者、代签销售合同、代收价款、向购买者或受赠者办理产权转让手续等。受托人在信托财产被出售或赠与之前,若已将实物转移给受托人,则负有对信托财产的保全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