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姆伯西诺银行危机事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268页(1205字)
1982年夏天发生的阿姆伯西诺银行(Banco Ambrosiano)倒闭事件引起了整个金融世界的广泛关注。这家拥有60亿美元存款的意大利最大私人银行,由于14亿美元的不良外国贷款而导致严重的资本亏空。这些巨额不良外国贷款是阿姆伯西诺银行通过设在拉丁美洲的一些银行附属机构发放的。意大利监管当局不希望发生一起将会给众多小存款者造成损失的大规模银行危机,于是在1982年6月上旬,一个由7家国内银行约定共同向阿姆伯西诺银行救助的一揽子行动计划开始实施,提供必要的流动性支持。
由于当时传媒和舆论对阿姆伯西诺银行业务活动和财务问题的严重程度作了过分渲染,致使对再融资规模的需求进一步增大,超出了预想的数额,8月6日意大利政府决定对阿姆伯西诺银行进行强制清算。阿姆伯西诺银行母行的净负债达5.4亿美元,包括海外附属机构在内的整个阿姆伯西诺集团的净负债超过14亿美元。为了保护存款人利益,根据监管当局的安排,阿姆伯西诺银行母行的业务被转入一个新成立的银行实体,即NBA银行(Nuovo Banco Ambrosiano),这家新银行的资本由救助财团认购。
随后围绕意大利当局对事件的处理措施发生了一场重大的国际争议,问题的焦点是意大利拒绝向阿姆伯西诺银行海外附属机构的存款人提供同样的保护。在这些附属机构中,最突出的是设在卢森堡的阿姆伯西诺持股公司,该公司无力偿还88家欧洲银行4.5亿美元的贷款,而受到司法控制,业务被冻结。对阿姆伯西诺银行在岸存款人和离岸存款人的不同待遇,招致了有关方面对意大利监管当局的强烈谴责,理由是它拒不承担自己的国际责任。
意大利监管当局认为他们不应对阿姆伯西诺持股公司负任何责任,它不完全归意大利银行所有。意大利中央银行没有支持海外附属机构的义务,因为这些附属机构不在意大利中央银行的控制之下,也不在意大利法律的管辖范围之内。
卢森堡监管当局自然也不愿对阿姆伯西诺持股公司的问题承担责任,因为它是作为一个持股公司而不是作为一个银行注册的。卢森堡银行委员会认为意大利当局应当对阿姆伯西诺持股公司的存款人提供保护。
阿姆伯西诺银行危机事件意味着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上的一次重大挫折。从预防性监管的观点看,这是国际银行业监管安排上存在的一个明显漏洞。由于没有一个监管当局愿意担负起对阿姆伯西诺持股公司的监管责任,因此,当遇到困难的时候,该持股公司自然也就无从得到相应的官方支持。事实上,监管漏洞和最后借款人责任的落空往往是相随相伴的。这次国际合作的失败,对巴塞尔委员会乃至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工作都是一个促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