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曼防污区污染赔偿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11页(403字)

阿曼1974年《海洋污染控制法》规定:(1)如果按本法规定,确定从船舶、着陆物或输油装置上将污染物排入防污染区,则该船舶的船主或该着陆物、输油装置的拥有者或占用者,应按本法规定的限度,不论是否发现这种处罚的行为或疏忽行为,均有下列赔偿责任:阿曼苏丹王国政府或任何其他个人在防止、阻止、减少或消除防污染区水域的污染和在使该区域的生态恢复到排放前的原有状态的条件的过程中所耗去的费用;除上述所提及的费用外,阿曼苏丹王国政府和其任何个人,由于这种排放结果而造成的损害。(2)按本法规定,有关任何污染物由船舶、着陆物或输油装置排入防污染区,不论其是单独排放或是从一个单独污染源的连续排放,所能获得的赔偿,或涉及这种排放而使任何个人或人们所负有的赔偿责任,其总金额应不得超过四百万阿曼里亚尔。(3)本法不阻止任何私人由于遭受污染物排放之损害而对任何其他人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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