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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保健条例有什么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450页(1286字)

全称《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1986年5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及全国妇联联合发布试行。共4章17条。女职工的保健措施主要有:

(1)月经期保健:宣传普及月经期卫生知识,建立女职工月经卡;最大班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健全相应的制度并设专人管理,对卫生室管理人员应进行必要的专业培训,女职工每班在40至100人的单位,可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对流动、分散工作的单位可发单人自用外阴冲洗器;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从事装卸、搬运等重体力劳动及高处、低温、冷水、野外作业。

(2)婚前保健:对欲婚女职工应进行婚前卫生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咨询,并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及指导。

(3)孕前保健:积极开展优生宣传和优生咨询;对已婚女职工应进行妊娠知识宣传教育,使她们在月经超期时主动接受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暂时不宜妊娠:射线病、慢性职业中毒、近期内有过急性中毒史及其他有害于母体和胎儿健康的疾病;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应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者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

(4)孕期保健:自确定妊娠之日起,即应建立孕妇保健卡(册)。进行血压、体重、血、尿常规等基础检查,进行孕期保健及孕期营养指导;推广孕妇家庭自我监护,系统观察胎动、胎心、宫底高度及体重等;实行高危孕妇专案管理,无诊疗条件的单位应及时转院就诊,并配合上级医疗和保健机构,严密观察和监护;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建立孕妇休息室,妊娠职工不应加班加点,妊娠满7个月后不得上夜班;女职工妊娠后不得从事下列作业:重体力劳动、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剂量当量限值的X射线、γ射线、接触高浓度的铅、汞、二硫化碳等的工业毒物、有急性中毒危险的作业;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妊娠满7个月后,其工作场所应设立工间休息座位;孕妇在预产期前应安排休息两周。

(5)产后保健:进行产后访视及产后保健指导;产后42天要对母子进行健康检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一至二周时间逐渐恢复原定额工作量。

(6)哺乳期保健: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提倡母乳喂养;对有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作时间内应给予两次授乳时间,每次纯授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并不得安排其上夜班及加班加点;有哺乳婴儿5名以上的单位,应建立哺乳室,室内应有洗手设施,乳母不得接触铅、汞、苯、三硝基甲苯等有毒物质。

(7)更年期保健:宣传更年期生理卫生知识,使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得到社会广泛的体谅与关怀。该暂行规定还规定:定期进行以防癌为主的妇女病查治;建立健全女职工保健工作统计制度,并应设置妇幼卫生保健设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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