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水土保持区设置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16页(430字)

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土壤保持和土地利用条例》第15条规定:(1)市委员会总督在管理局建议下可以随时:设立土壤保持区;改变合并的范围,或细分土壤保持区;任命土壤保持区顾问委员会;解散上述委员会。(2)每一个区顾问委员会应由管理局的一个代表,政府部门或公共管理机构的一个代表或几个代表以及指定代表该区为畜牧业以及其他有关利益的人员组成;每一个区顾问委员会的组成,应使代表上述利益的指定人员在委员会的人数上占大多数。(3)每一个区顾问委员会的职能应当包括:考虑其区内有关土地利用或土壤流失或保持的任何事项并向管理局汇报;考虑管理局交付的有关该区土地利用,或土壤流失或保持的任何事项,并向管理局汇报。顾问委员会的任何成员应有权就自己重大事宜的观点写一份短报告,并按本款规定附在任何报告中。(4)每一个顾问委员会的各个成员应分别有权接收:在其委任前由委员会总督确定的费用或薪水之类的报酬;由委员会总督确定的合理的差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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