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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信托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464页(468字)

以管理人寿保险赔偿金为主要内容的信托。保险公司办理人寿保险一般是在被保险人死亡后,将其保险赔偿金一次全部支付给被保险人的遗属,以保障其遗属的正常生活。如果被保险人的遗属缺乏独立生活能力和正常使用赔偿金的能力,就往往不能达到被保险人生前投保的目的。为保障投保目的的实现,被保险人在生前投人寿保险的同时,可到信托机构办理人寿保险信托,指定信托机构为保险赔偿金的受托人,其遗属为赔偿金的受益人。被保险人死亡后,由信托机构向保险公司索赔,并按信托合同规定一次或分次定期将赔偿金转交给死者遗属,以保障死者遗属有稳定的生活来源。人寿保险信托,按受托人在被保险人生前所承担的信托责任分为有财源人寿保险信托和无财源人寿保险信托。有财源的是委托人事前将资金交给信托机构,由信托机构按期向保险公司交纳人寿保险费;无财源的,是委托人自己交纳保险费,只向信托公司转移收取保险赔偿金的权利。按受托人在被保险人身后所承担的责任也分为两种:①信托机构只负责索赔和向死者遗属支付赔偿金;②还要负责对赔偿金的管理和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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