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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466页(466字)

用于调整信托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信托普通法和特别法。各国的信托普通法都以《信托法》命名,它主要对信托的含义、信托关系和行为的法律特征、信托财产的范围和管理原则,以及对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各自的权利义务等做一般规定。信托特别法包括“信托业法”和专门用来规范某类或某种信托行为的法律法规。信托特别法以信托普通法和其他相关法为立法依据。规范信托行为,除专门进行信托立法外,大部分还需要靠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如民法、公司法、经济合同法、投资法、证券法等等。最早规范信托行为的法律,当属古代《罗法》中关于“信托遗赠”的规定。在13世纪初英国衡平法院为避开政府的《没收条例》对教徒向教会遗赠土地的限制而创立的“尤斯制”是第一个不成文的专门信托立法。早期由政府颁布的专门信托法律,主要有英国政府1893年颁布的《受托人条例》、1896年颁布的《官选受托人条例》等。以后随着信托活动和信托业在世界各国的广泛兴起,信托法已成为当今经济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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