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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登记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467页(187字)

公告某项财产为信托财产而非受托人固有财产以对抗第三者的方法。是进行信托公告的方法。对于国家法规明确规定应登记或注册的财产权,在信托时如不进行或不按要求进行登记或注册,则无法对抗第三者。日本信托法规定,对于股票和公司债券的信托要在股东名册或公司债券底账上明确记载属于信托财产;对于其他有价证券的信托要在证券上标明属于信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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