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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信托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469页(629字)

台湾的信托是由官办到民办逐步发展起来的。1946年5月台湾银行设立信托部兼营信托业务,1949年原中央信托局移至台湾继续经营,这两家均为官办。1959年5月成立中华开发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这是一家官商合办的信托机构。到1970年底台湾存在的信托机构共5家。尽管台湾的信托业在40年代已产生,但它的真正发展是从70年代初开始的。60年代末到70年代初台湾经济开始迅速发展,企业在经济发展中深感资金不足,台湾当局为了更多地引进外资,同时谋求台湾内资本的加速形成,1968年3月颁布了《华侨投资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审核原则》和《民间投资设立信托公司审核原则》两个文件。1970年12月又颁布了《信托投资公司设立申请审核原则》。这些法规特别为民营信托机构的设立提供了便利。在1971年即有4家信托投资公司被批准成立,1972年又批准成立了亚洲信托投资公司。1972年台湾“财政部”接受国际财务公司的建议,修改银行法中有关信托公司的条款,扩大其业务范围。1973年将原有的单行信托法规合并修订为《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规则》,该“规则”共计九章六十条,其中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为:①信托业务,包括:普通信托资金、特定信托资金、零存整付信托、退休基金信托、职工储蓄信托、不动产信托、年金信托。②授信业务,包括:对企业中长期贷款、融资租赁、住宅贷款、一般保证业务。③保管箱业务。④其他业务,包括:证券投资、一般投资、服务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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