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482页(193字)
亦称“使用收益权”。承租人依照财产租赁合同,在出租人交付租赁物后,对租赁物所享有的为使用或收益目的所必要的占有权的总称。租赁权必须在合理范围内行使。承租人不依合同约定或租赁物性质确定的方法行使租赁权而造成租赁物损坏或灭失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一般情况下,承租人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将租赁权转租、转让、转借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