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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482页(465字)

亦称“租赁合约”。出租人将租赁设备和财产交付承租人使用时,由双方签定的契约或协议。租赁合同一般包括以下主要条款:合同日期;合同当事人名称、地址、住所;租赁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技术标准及其价格;租赁设备的设置及使用地点;交货条件,包括发货日期、地点及收货地点;货物验收规定;租金及其支付方式,包括起算日期及分期支付金额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过期付款处理;货物维修与保险规定;租赁期满货物处理办法;违约处理;不可抗力及争议的解决等。

在发达国家都有相应的租赁合同法规,所有租赁合同在不违反合同规定的情况下,受法律保护。如果一项合同因其受法律特别禁止,那这项合同就等于非法。因此,签订合同时,出租人必须有签合同的资格,即一方面他必须持有营业执照;另一方面他必须在自己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任何超越业务范围所订立的契约都是无效的。另外在租赁合同中一般有一种默许的条件和保证,即出租人允许承租人在整个租赁期内,享有对设备的默许占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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