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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典当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495页(264字)

以住宅或其他房屋等房地产作抵押物的典当。产权所有人将其房屋以商定的典价给承典人,使承典人收取房屋的使用权和管理权。在典期内,承典人所付出的典价不收利息,产权所有人典出的房屋不收租金,期满后产权所有人退回典价,收回产权。房屋典当一般应当有书面协议,当事人须到房屋管理机关办理手续。约定典期的,在典期内,出典人不许赎回,期满时可赎回。房屋赎回后,典权即行消灭。未约定典期的,出典人随时赎回。典期届满后出典人逾期不赎即丧失了赎回权,这种情况称为绝卖。房屋归承典人所有,无须再找付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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