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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委托贷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535页(432字)

中国参加房改的单位将其聚集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基金)用单位的名义存入银行,在银行建立住房委托贷款基金账户,银行受售房单位的委托而向购买住房的职工发放长期低息抵押贷款。这种贷款方式适用于城镇职工个人购买由危旧房改造单位、开发公司经营管理、房地产管理局以及单位自行管理的公有单元式住宅楼房(包括新建楼房和现住楼房)。委托贷款有以下三种方式:①委托单位指定贷款投放对象、用途、金额、利率和期限,银行只代为办理相关手续,但不负担风险责任。②委托单位只指定贷款使用方向,由银行确定贷款对象、金额、利率、负责发放贷款、监督贷款使用、检查经济效益、到期收回贷款本息,银行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和经济责任。③当单位直接向其职工出售新、旧住房并实行分期付款办法时,以房价减去首期付款后的差额作为贷款基金,委托银行负责在规定期限内收回贷款,本息归还售房的单位。委托贷款的利率低于银行住宅贷款利率,期限长于银行住宅贷款期限,最长可达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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