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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开发银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545页(369字)

韩国1954年4月1日依据1953年12月30日公布的《韩国开发银行法》由政府出全部资本建立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宗旨是“遵照国策,为产业的恢复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和管理资金”。总行设在汉城,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行长负责制。该行可在国内和国际金融市场上发行产业金融债券(IFD),债券发行额不得超过资本金和法定准备金之和的10倍。对外发行债券由韩国外汇银行提供担保。该行对社会公众只吸收定期和储蓄存款。该行认购为完成工业开发计划而发行的一年以上长期公司债,也可以参与资本、股票投资。该行担保业务主要有:①境内回收担保,即对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给予担保;②境外回收担保,即对借入外资者给予担保;③支付担保,即对往来对象的债务给予担保;④公司债担保,即对为完成工业计划筹资而发行的公司债给予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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