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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北海道东北开发公库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549页(436字)

日本依据《北海道开发公库法》,于1950年6月设立的政策性金融机构。目的是促进北海道产业的开发、复兴,有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用长期资本供给来完备和奖励民间投资以及一般金融机构的融资。起初名为北海道开发公库,后来随业务扩大到东北地区,1957年4月改组并改为现名。该公库总库设在东京,国内设有若干分支机构。资金来源有:资本金,由特别会计提供;借款,借自资金运用部和简易保险年金;发行债券,该公库可在资本金的20倍以内发行北海道东北开发债券来筹集资金。资金运用对象是在北海道和东北地区从事开发事业的法人。资金运用方式有贷款、投资和债务担保。贷款提供给资本在1000万日元以上的法人,分为设备资金贷款和长期周转资金贷款,前者限额为所需资金的70%,后者为50%,最低额在1000万日元。原则上是与一般金融机构联合贷放,利率与优惠利率相同,期限分别为10年和5年以内。投资限定在所需资金的50%以内,债务担保可达债务金额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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