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输出入银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550页(769字)
亦称“日本进出口银行”。1950年12月28日根据《日本输出入银行法》,由国家预算出全资建立的政府金融机构。最初名为日本输出银行。总部设在东京,在大阪设有分行,海外有18家代表处。宗旨是以金融援助为手段,促进日本与外国以贸易为主的经济交流,补充和鼓励民间金融机构的进出口融资及海外投资业务。业务遵循日本政府关于贸易、海外投资和金融等方面政策的要求,但在经营过程中具有高度的独立性。资金来源有:①资本金,全部由政府提供;②借款,包括从日本政府信托基金局、日本政府邮政人寿保险年金特别会计和一般会计借入的日元资金,从日本政府外汇基金特别会计和国际金融市场发行债券和票据借入的外汇资金。资金运用:一是卖方信贷,即为国内出口商提供出口船舶、成套设备等商品所需贷款和出口技术所需贷款,期限一般为3~10年。二是买方信贷,即对外国进口商和银行提供贷款,用以进口日本商品和服务。三是进口信贷,向本国进口商和外国出口商提供长期资金,以保证能源和其他自然资源、技术的进口。四是海外投资贷款,包括海外投资贷款和海外事业贷款,前者指该行对国内企业提供用于海外投资的贷款;后者指为国内企业直接在海外兴办事业而提供贷款。还可以向海外合资企业直接贷款或向与日本法人投资有关的外国政府或法人直接贷款。直接贷款,即对外国政府银行以及外国法人提供的贷款,主要是日元贷款。五是担保和保险,为向进出口和海外投资发放贷款的其他金融机构提供债务担保或再担保。六是公募债券投资,投资于外国政府、外国政府机构、国际多边开发银行和外国公司发行的债券,以补充无条件贷款的不足。七是参股,向从事海外投资的日本公司参股。1979年12月获准在北京开设办事处,1980年4月1日正式开业,向中国提供三种形式贷款,即出口信贷、投资信贷和直接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