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中华金融辞库

韩国产业银行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576页(465字)

韩国于1953年12月30日颁布,旨在规范韩国产业银行运行的法律文件。1981年12月31日进行了最后修改。该法规定建立韩国产业银行的目的是促进产业开发和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所需资金进行融通。该法规定韩国产业银行的资金来源除资本金外,还可以按如下方式筹集:从政府借款;发行产业金融债券;接受定期存款;也可从供给资金的企业单位接受活期存款;借入外国资本,但是,只限于财务部长官之批准者;从韩国银行临时借入,但只限于列入政府预算和韩国产业银行的业务计划的紧急要求资金等。该法规定韩国产业银行的资金运用业务有对电力、煤炭、造船、钢铁及其他由总统令规定的有助于产业开发的设施的取得、改进和修补时所需的资金提供贷款;对重要产业的技术开发所需资金的贷款及管理;对为筹措重要产业资金而发行债券和公共团体发行之债券的应募、接收或保证;对经营重要产业的法人股份的接收或一定期间利益分配的保障,但是投入股份的总金额不得超过韩国银行的投入资本,所有股份须随时卖出;对重要产业的资金的债务保证和承担。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