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相互银行法
书籍:中华金融辞库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580页(303字)
日本于1951年6月颁布,旨在规范日本相互银行业务运行的法律文件。1968年进行了较大幅度修改。该法规定相互银行是以股份公司的组织形式建立起来的信用合作组织,其业务限定为向中小企业提供服务。资金来源为吸收中小企业的存款;资金运用是对中小企业发放贷款,但对同一债务人的贷款额度不能超过自有资本金的20%,或不能超过15亿日元(在二者中选最低者为准),一般不得对中小企业以外的对象发放贷款。提供贷款以抽签或其他类似方式进行。随着银行间业务交叉及竞争的加剧,相互银行开始从事普通银行的业务,鉴于这种情况,1989年日本废除《相互银行法》,相互银行转变为普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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