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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2年住房贷款银行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582页(309字)

美国于1932年颁布,旨在建立住房贷款银行体系以维护建筑业稳定的法律文件。依据该法,建立联邦住房贷款银行体系,这一体系由联邦住房贷款银行委员会、12个联邦住房贷款银行及其会员即储蓄贷款协会等组成。联邦住房贷款银行委员会是该体系的核心领导机构,由3名委员组成,由总统任命,任期4年。委员会的宗旨是管理协调整个体系的工作,并使用在金融市场出售统一票据和债券所获得的收入向其成员提供长短期信贷。其资金来源有:会员认购的股份;经营收益积累;发行联邦住房贷款银行统一债券和票据。其资金运用主要是对会员机构发放长期和短期贷款。储蓄贷款协会主要业务是吸收储蓄存款,发放住房抵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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