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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进出口银行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583页(616字)

美国于1945年颁布,旨在规范美国进出口银行业务运行的法律文件。该法包括美国进出口银行设置目的、基本权限、内部组织机构、与政府的关系、进出口银行融资的条件、融资出口商品的重点及种类限制、融资国别限制、融资公正性(反补贴)目的,以及其他一些禁止融资的限制等等。通过这些内容的具体法律规定,对进出口银行本身的权利和义务、业务方式、对象范围、原则、内外部关系都给出了详尽的说明,从而使进出口银行的运行建立在明确的法律基础之上,以便于政府对其进行监督、管理。1978年,参众两院又通过了《进出口银行法修正案》,该法案集中强调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出口信贷竞争。强调了美国进出口银行在同其他主要出口大国政府对其出口津贴及信贷优惠之间竞争的重要作用(美国进出口银行总裁有权要求就此问题与一些国家进行部长级谈判)。二是对国内经济负面影响。对进出口银行有可能引起的国内商品需求减少,就业人口及农业方面一些负面影响要给于估价(并提交报告)。三是非竞争性融资。对于外国官方对出口信贷超出了主要相关国家包括美国同意的限度要给予反应,要求对方减少此种支持,否则进出口银行给予对应性融资行动以抵消之。1945年法及1978年修正案构成了《美国进出口银行法》主体部分,美国为了促进本国商品出口,围绕上述两法案还陆续制定了一些其他相关法律,旨在加强美国进出口银行促进美国对外出口的融资地位,使其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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