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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大队信用分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604页(507字)

1959年4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加强农村人民公社信贷管理工作的决定”。第一条规定:人民公社信用部(即银行营业所)仍然受上级中国人民银行和公社管理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但是以受上级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为主。这实质上是把农业银行机构收回,不再下放。第四条规定:在人民公社的各个生产队(相当于原来高级农业社管理区的生产队)可以设立信用分部。信用分部的业务性质和经营范围,大体上同过去的信用社相类似。信用分部受生产队的领导,同时在业务上受公社信用部的领导。信用分部同公社信用部(即银行营业所)间的资金往来,按存、贷关系办理,存款、贷款都互相计算利息。信用分部在业务经营中所发生的盈亏,统一归生产队计算。信用分部是否设立脱产人员,由生产队根据业务情况自行确定。中国人民银行1959年5月召开的全国分行长会议,贯彻了中央的这个决定。把下放给人民公社的营业所收回,把原来的信用合作社从人民公社信用部分出来,下放给生产大队(相当于原来高级农业合作社的管理区)变为信用分部。信用分部的职工由生产队管理,盈亏归生产大队统一核算,业务经营由生产大队和人民公社信用部(即银行营业所)双重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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