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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信用合作组织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605页(440字)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的经济体制展开了全面深入的改革。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也引起了广泛的重视。1983年中央1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明确指出:“信用社应坚持合作金融的性质”。1984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再次指出:信用社要进行改革,真正办成群众性的合作金融组织。1984年国务院105号文件指出,要恢复农村信用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经营上的灵活性,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充分发挥其民间借贷的作用,逐步把信用社办成群众性的合作金融组织。1996年8月国务院33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再次提出要按合作制原则规范农村信用社,把农村信用社真正办成社员入股、由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服务的群众性合作金融组织,要加强县联社建设。在此基础上建立信用社行业自律组织。按照这个要求,农村信用社和中国农业银行脱离了行政隶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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