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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信用组合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607页(725字)

1949年根据“中小企业互助合作法”建立的中小企业的职工组织和带有互相扶助性质的金融机构。全称为“信用互助组合”。到1951年,信用组合中一般金融机构色彩较浓的,大多已转化成了信用金库,因此现存的信用组合比信用金库的互助合作性质更加明显。为尊重这种互相合作的特点,在监督方面尽可能简单放松,在业务上作为原则只限定于成员内部这个范围,以更明确地贯彻这种互助金融的宗旨。为保证其健全经营和存款者的利益安全,日本政府1949年制定了关于信用合作性质的金融机构的法律,规定了其多余资金限制运用的范围,在存款支付准备率、大额信贷限额以及内部留存率等方面也作了相应规定。行政当局对信用合作化的监督指导,是依据大藏大臣委托给各都、道、府、县知事的权限来进行的。

随着信用合作社的发展,以前制定的有关方针制度与信用组合的发展逐渐不适应,于是1968年和1973年两次对有关制度进行了修改。经过对制度的修改,信用组合的业务范围扩大了,开始办理对地方公共团体等的存款、担保、贷款业务,提高了出资总额的最低限度和对同一债务者的贷款最高限额。信用组合的主要业务有存款、贷款以及国内汇兑、有价证券转入款的收受和其利息及红利分配支付、保护寄存、指定公司的代理业务等。信用组合可以对非组合成员办理存、贷款业务,但其业务量的总和不能超过存、贷款总量的20%,对同一债务者的贷款总量不得超过自有资本的20%或4亿日元(二者以低方为限)。原全国信用组合联合会在1951年被改组为全国信用金库联合会。到1954年,根据日本中小企业互助合作法,以信用组合为会员的全国信用组合联合会又重新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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