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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商工组合中央金库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608页(686字)

根据日本商工组合中央金库法于1936年成立的金融机构。是以中小企业协同组合与中小企业者团体为对象,以疏通金融为目的的特殊法人。成立当初规定该机构存在的时间为50年,1985年重新修改法律才将之永久化。商工组合中央金库的存贷对象仅限于在本机构有存款的所属团体和成员,体现了非常浓厚的中小工商业者组合系统机构的特点。政府对它的干预要比对其他民间金融机构严格得多,即由政府参与一部分资本金,购买部分商工债券,通商产业大臣和大藏大臣作为主管人有权任免该机构的官员,批准经营个别业务,并派商工组合中央金库监理官监督其经营。

随着金融自由化的发展,1985年修改了有关法律,商工组合中央金库吸收存款的范围和贷款业务都扩大了,允许向所属团体或成员在海外设立的当地法人、外国金融机构、商工债券和国债的所有者、存款的领取对象等发放贷款。另外还废除了以前规定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20年的时间限制,对每笔贷款的最高限额由总代会(从所属成员中互相选举产生的总代表组织的裁决机构)的决议来定。在资本筹措方面,由于无法从所属团体及其成员中吸收较多的存款,所以允许其发行商工债券,最大发行额可达资本金和资本准备金的20倍。1985年末债券发行余额70275亿日元,占总资产量的3/4。此外,根据1985年商工组合中央金库法的修改,也允许国债窗口交易等证券业务的扩大和扩充现金信托、现金债权等余裕资金运用的业务。这些措施通过新金融商品的开发,适应了中小企业金融需求的多样化,加强了商工组合中央金库的经营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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