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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农业信贷机构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615页(590字)

20世纪初期,美国农业处于萧条状态,主要是由于农民和农场主缺乏发展生产资金造成的。为了能够给农业生产以及与生产有关的业务及时提供信贷资金和服务,同时也便于为农村住宅、水产品的生产提供信贷资金,前后经过17年的酝酿,终于建立起一个由农业信贷管理局监督管理的美国合作农业信贷体系。根据美国1916年联邦农业贷款法(Federal Farm Loan Act Of 1916)、1923年农业信贷法(Agricculture Credit Act Of 1923)和1933年农业信贷法(The Farm Credit Act Of 1933)的规定,美国全国划分为12个农业信贷区,每区设立一个联邦土地银行(Federal Land Bank)、一个联邦中期信贷银行(Federal Intermediat Credit Bank)和一个区域合作银行(District Bank For Cooperatives)。土地银行主要是为农民提供长期贷款。为便于服务,土地银行设有自己的基层组织——农业贷款合作社。中期信用银行的任务是向为农业服务的金融机构提供贷款,主要是通过生产信用合作社为农业服务。生产信用合作社用借款人的借据向联邦中期信用银行贴现,借以获得资金,对农民发放短期贷款。合作银行则向农业产销、加工及粮棉生产合作化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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