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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社暂行规程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633页(472字)

1931年4月18日,国民政府实业部公布并施行了《农村合作社暂行规程》。该规程共10章80条,分为“总则”、“设立”、“社股”、“社员”、“职员及会议”、“赢余分配”、“解散及清算”、“监督”、“合作社联合会”和“附则”。主要内容:①在农村设立包括“信用合作”在内的九种合作组织,实行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和保证责任三种责任制度;合作社可以酌免税捐。②设立合作社必须有九人以上成员首先制定社章,按规定手续进行登记。③入社前的社员资格审定,社员的权利、责任与义务。④合作社的内部机构:理事会、监事会的组成人数、任期与职责。⑤赢余分配,股息不得超过年息六厘,公积金不得少于纯益的20%,公益金不得少于5%,其余部分按社员交易多寡比例分配。⑥合作社因社员减少,未达到规定人数要求,以及破产等原因,必须解散时,应组织清算委员会办理。⑦合作社活动是否违背法规或社章,由县市政府实行监督。⑧组织合作社联合会有关事项。与该规程同时公布的有《农村合作社暂行规程施行细则》,由各省主管农政官署酌情制定,报实业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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