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农业税承担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66页(312字)
越南《农业税法》第2条规定,承担农业税的土地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土地。如:种植、牧养,包括养殖水产或进行有关种植、牧养的研究实验。承担农业税的土地分为两类:种植当年作物的土地;种植多年作物的土地。第3条规定,每一农业户在土地法第35条规定额内所拥有的土地不承担农业税,但要依法承担其他税。第4条规定,组织、个人使用土地进行农业生产都有按本法的规定缴纳农业税的义务。第5条规定,外国组织、个人到越南投资,其允许使用的土地,按外国在越南投资法第26条缴纳所得税和按第29条缴纳租金的,则不需按本法的规定缴纳农业税。第6条规定,严禁纳税中逃税、拖欠税的行为和违反本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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