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1930年集体农庄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79页(444字)
1929年,农民开始整村、整乡、整区地加入集体农庄。1930年1月,联共(布)中央发布《关于集体化的速度和国家帮助集体农庄建设的办法》的决议,授权苏联农业人民委员部在最短期间内制定出《农业劳动组合示范章程》。同年2月,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发布《关于巩固全盘集体化区内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和同富农阶级作斗争的措施》的决议,决定禁止在全盘集体化区内的个体经济出租土地和使用雇农劳动,并授权边疆区(州)苏维埃执行委员会和自治共和国政府没收富农的财产和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同富农作斗争,直至把他们迁移到本国别的区、州。同年3月,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主席团批准《农业劳动组合示范章程》,规定,建立集体农庄实行自愿原则;必须把集体农庄庄员的个人利益同公共利益正确结合起来;劳动组合土地实行统一和不可缩减的原则。同年6月,在苏共16次代表大会上制定了集体农庄建设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根本原则。指出,不能把管理国营农场的组织制度搬到集体农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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