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中华金融辞库

信用合作社对双包户、专业户贷款暂行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636页(605字)

为适应农村双包户、专业户(重点户)发展生产和商品流通的需要,中国农业银行于1983年2月5日发布了《关于信用社对双包户、专业户(重点户)贷款的暂行规定》。其主要内容有:①贷款原则: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农村政策和“决不放松粮食生产,积极开展多种经营”的方针及“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坚持“自力更生为主,贷款支援为辅”、“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统筹安排,合理使用”、“谁用谁借谁还”、“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等原则。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支持双包户、专业户(重点户)发展生产和商品流通,使农民尽快富裕起来。②贷款对象:凡包产户、包干户、承包专业户(重点户)、自营专业户(重点户)以及由他们参加的松散的、不稳定的、短期的经济联合体,都可以向信用社申请双包户、专业户(重点户)贷款。③贷款用途:贷款主要用于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的生产费用和生产设备(包手耕畜)的资金需要;从事政策允许的工、商、运输、服务等行业的流动资金和必要的小型设备资金的需要;生活方面的正当资金需要。④贷款利率:月息为4.8厘到9厘。⑤贷款期限:生产费用(流动资金)贷款、生活资料贷款,一般不超过一年;生产设备贷款,建房贷款,一般不超过三年。⑥贷款条件:项目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产品符合社会需要;经营工商业者持有营业执照,有一定数量的自有资金;效益好,还款有来源,有相应经济单位或个人担保。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