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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636页(388字)

1983年12月30日由中国农业银行制定并颁发的、用于指导和加强《关于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的规定》。规定共9章36条,分为总则、财务计划、固定资产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财产和资金多缺处理、财务收支管理、盈亏处理和附则等部分。规定着重提出,信用社的财务工作要在中国农业银行的领导和监督下,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令,实行计划管理、民主理财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体制;信用社的资金和财产属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以任何形式和手段挪用、侵占和平调,也不准转嫁、摊派与信用社无关的费用开支;信用社的纯益,先按规定提取职工奖励基金和福利基金后,原则上按下列比例分配:①股金分红不超过10%(纯益较多的社,分红数额最高不超过股金的15%);②公益金最高不超过5%;③上交信用合作发展基金最高不超过20%;④公积金不少于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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